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赵云 陈小兰)周某甲与毕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3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长子周某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周某甲向叙永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经调解离婚,周某乙随毕某某生活,周某甲从2017年3月起每月支付周某乙抚养费400元至年满18周岁。后因周某甲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周某乙遂向叙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叙永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多次与周某甲电话联系不上,并上门找不到周某甲的人,邻居称被执行人周某甲外出务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房产登记、总对总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周某甲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只能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承办法官与被执行人周某甲多次电话联系,通知其来法院领取相关的文书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周某甲却称其自己不会来法院,也未表示其要履行义务,见此,执行法官立即驱车到被执行人家中将其带到法院,带到法院后,无论执行法官如何苦口婆心的劝说,周某甲依然无动于衷,不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也不表示要履行义务,经过三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无效后,执行法官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依法办理拘留报批手续。周某甲眼见执行法官是动真格的,方才慌了神,立即向执行法官表示要立即履行义务,当日,周某甲就将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应支付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共计2.8万余元全部履行到位,并表示以后也会按期支付抚养费用。至此,本案遂圆满解决。
对于拒不配合执行,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行为,叙永法院将加大执行惩戒力度,确保执行兑现,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