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陈瀚婕 贺安玉)近日,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雍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当庭宣判,具体判决为:雍某某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22年1月28日晚上,雍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叙永县枧槽乡前往叙永镇。在驶至叙永镇环城大道中路时,因其正与朋友微信视频通话,雍某某驾驶的车辆便撞到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被撞小车再次碰撞到另一辆停驶的机动车,致三车受损。
雍某某在民警到达现场时,不仅隐瞒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还试图让自己的朋友王某某代替自己“顶包”处理事故,当场被受损车辆司机指认。民警对雍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送检,其血中乙醇为106.8mg/100ml,构成醉驾。而在检查雍某某出示的证件时,办案民警发现他的驾驶证大有文章。
经查,雍某某早在2017年、2020年先后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也被依法吊销。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遂产生办理假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应付交警日常检查的想法。
2021年4、5月,雍某某通过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和照片,委托他人伪造了一张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3月24日,叙永县公安局以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公安机关未就雍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的罪行移送起诉,通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的方式进一步补强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消除了定罪量刑方面的争议,最终以雍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两个罪名提起公诉,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了被撞车主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