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泸州消息(刘彬) 肖某通过朋友介绍在叙永县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农用车跑运输,该汽贸公司交付的车辆为办理完毕车牌、行驶证的车辆。肖某接手车辆一年多后,被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检查确认其车辆悬挂的车牌、行驶证均是假牌证,不能上道路行驶。为此,肖某找到某汽贸公司协商处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要求三倍赔偿已交付的购车款。
叙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了肖某与某汽贸公司的购车合同,判决某汽贸公司退还肖某已支付的购车款73800元,驳回了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肖某、某汽贸公司均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随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汽贸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公司,相对购车人肖某来讲较为专业,其应当确保提供给肖某的牌证真实合法,但肖某购买的车辆牌证为假牌证,直接导致肖某购买车辆后被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不能上路行驶,肖某作为案涉假牌证的受欺诈方,依法享有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